查看原文
其他

内地支持香港特区商事仲裁的创新性司法举措 ——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刘敬东 最高人民法院 2022-03-20

202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深圳正式商签《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以下简称《补充安排》),这是继1999年6月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原《安排》)、2019年4月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保全安排》)两项支持香港商事仲裁业发展、促进内地与香港商事仲裁交流重要法律文件后两地之间共同推出的又一重大创新性司法举措,也是两地之间司法协助与合作共创的最新成果,必将对两地商事仲裁事业的繁荣与进步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此次《补充安排》明确原《安排》中的程序应当包括认可和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两项内容,细化了两地司法机构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程序性规则。将原《安排》第一条修改为“内地人民法院执行按香港特区《仲裁条例》作出的仲裁裁决,香港特区法院执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本安排。”更加凸显了法治原则和精神、体现出两地在《香港基本法》框架下彼此对不同司法制度的相互尊重。《补充安排》将原《安排》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区均有住所地或者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应对方法院要求,两地法院应当相互提供本方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确定的数额。”这一修改既为仲裁当事人维护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提供了可靠司法路径,同时,又发挥了避免两地司法机构重复执行可能造成减损仲裁当事人利益的作用,是司法精细化的重要标志。此外,《补充安排》在原《安排》第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法院在受理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申请并按照执行地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或者强制措施。”这一增加的内容是对2019年《保全安排》必要的有益补充,为仲裁当事人在两地充分、顺利地执行仲裁裁决提供制度上的切实保障。


可以看出,《补充安排》是在总结原《安排》执行过程中的经验以及洞察近年来两地仲裁业发展的最新实践基础上的精心规划,尽管内容不多,但字字玑珠,每一项修改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效果。经过此次补充、修改,原《安排》的规则精细化程度更高、实际操作性更强,支持仲裁业发展的友好型司法氛围更加凸显。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补充安排》突出体现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框架下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界的真诚关心与鼎力支持。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而言,《补充安排》必将巩固和推动香港作为全球法律服务中心及商事争端解决中心的地位,对香港法律服务业无疑是一项重大利好!


与此同时,《补充安排》的出台对于内地仲裁业发展也是一次重要机遇,对于内地与香港两地之间的仲裁交流与合作、借鉴香港地区仲裁业发展的先进经验、充分维护内地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均会产生非常积极的效果。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推出支持商事仲裁的重大司法举措,为国际、国内商事仲裁创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充分运用司法方式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及全面对外开放战略,这些举措均受到国内外法律界高度关注和广泛好评,《补充安排》的出台也必将赢得包括内地、香港乃至国际法律界、仲裁界人士的普遍欢迎和赞赏!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 刘敬东
编辑:陈政


更多精彩 敬请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